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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第七批)典GA黄金甲平台型案例
GA黄金甲平台GA黄金甲平台核心提示: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遵义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世界食品网-)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遵义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GA黄金甲平台,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仁怀市周某某生产“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案 2024年1月11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祠堂小区的某物流经营场所内发现有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经查,当事人周某某购买了180斤散酒,托人订制了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包装材料,于2023年3月包装生产了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成品酒。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成品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没收产品,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赤源8341”酒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案 2023年12月18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用抖音号为pjl8341发布了中警酒(8341)酒、“赤源8341”酒图片视频。其中“赤源8341”酒盒正面有红军部队及旗帜。当事人于2023年包装生产了两件“赤源8341”酒,一件以1100元的价格已对外销售,一件已自用。 当事人利用军队的代号,借中央警卫部队和红军的光辉形象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生产销售的“赤源8341”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典型案例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渡霸天下”酒违反《广告法》案 2024年6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储存在仁怀市吉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渡霸天下”酒84件、包装材料97件GA黄金甲平台,该酒外包装件、酒盒、酒瓶上印有“南湖红船”图案,手提袋、酒盒、酒瓶上印有“红军渡江”图案。 当事人利用红船、红军形象对所生产的“渡霸天下”酒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典型案例四:贵州省仁怀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三渡烧坊(初心)酒”违反《广告法》案 2024年4月17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贵州省仁怀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车间堆放有“三渡烧坊(初心)酒”88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包装生产了食品名称为“三渡烧坊(初心)酒”200件,酒盒上印制红军卡通图案。 当事人利用红军的形象对所包装生产的食品名称:“三渡烧坊(初心)酒”进行宣传,给公众带来误导,认为红军与三渡酒业生产的“三渡烧坊(初心)酒”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万元。 2024年6月13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有20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禹酒”。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上旬,购买了120斤基酒,生产了20件“大禹酒”,酒盒上标注生产产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包装生产“大禹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并处罚款1.5万元。